含鉛量限制規定
對兒童產品中含鉛量的限制將在三年之內逐步完成。自 2009 年二月十日 起 , 為 12 歲或更年幼的兒童設計的產品的含鉛量不得超過 600 ppm ( 百萬分率 ) 體積濃度值。自 2009 年二月十日 起 , 含鉛量超過 600 ppm ( 百萬分率 ) 體積濃度值的兒童產品在美國被禁止 , 銷售這些產品會帶來嚴重的民事和刑事責任。在法案制定一年之后 , 或者自 2009 年八月十四日起 , 為 12 歲或更年幼的兒童設計的產品的含鉛量不得超過 300 ppm ( 百萬分率 ) 體積濃度值。 三年后 , 或者自 2011 年八月十四日起 , 這一限制將降低到 100 ppm ( 百萬分率 ) 體積濃度值 , 除非委員會認定這一更低限制的規定技術上不可行。
對兒童產品的第三方測試
新法案要求對本意為 12 歲或更年幼的兒童設計的所有消費品都作第三方測試。每個兒童產品的制造商 ( 包括進口商 ) 或者私營專有商標擁有者必須對產品作測試 , 測試必須由被認可的獨立的測試實驗室作出 , 并根據測試結果 , 出具關于產品符合所有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現行要求的證書。 |